北京饮食行业协会官方网站(热线电话:010-68225743)
防伪编号   
 
 首 页 | 新闻动态 | 供求商机 | 餐饮名店 | 连锁加盟 | 店面租售 | 人才市场 | 行业精英 | 饮食百科 | 政策法规 | 论 坛
                More
· 2014年两会热点解读:食-(2014/3/6)
· 有关食品安全的问题及思考--(2014/3/6)
· 新版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出-(2011/10/17)
· 关于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酒类质-(2011/7/21)
· 食药监局强调加强监管 保障-(2011/4/1)
· 卫生部发布会介绍《食品安全-(2010/11/12)
· 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建设-(2010/10/19)
· 中国最高政法机关联手 食品-(2010/9/20)
· 《营养改善工作管理办法》正-(2010/9/2)
· 卫生部:我国将制定一批新的-(2010/7/14)
· 天津桂发祥状告景林祥侵犯商-(2010/6/3)
· 餐饮企业需密切关注《旅游法-(2010/5/31)
· 小餐馆傍名牌 狗不理一年遭-(2010/5/26)
4006-559-666
请教问题
yang@bjys.org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律法规
酒驾入刑于五一实施 酒后驾车将拘役
甘肃新闻网

据了解,酒驾即将入刑法,从2011年5月1日开始实施。相关规定表示,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将触犯《刑法》,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都按“危险驾驶罪”定罪处以拘役,并处罚金。饮酒驾驶:车辆驾驶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醉酒驾驶:车辆驾驶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近年来,酒驾车导致交通事故屡屡发生,为了严厉打击醉酒驾车行为,从5月1日开始,醉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已被上升为违反刑法规定。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1年2月25日通过,今年5月1日起施行。其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部分内容,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这次刑法修改增加的规定,只要有醉酒驾车的危险驾驶行为,即使没有造成后果,也将依法进行处罚。

 
 
 
关于味央网 | 广告服务 | 饮食通讯 | 分站加盟 | 商务合作 | 诚聘贤才 | 联系我们 | 建议留言 | 关于我们
京ICP备05037146号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四道口路11号银辰大厦5层506室[位置图]  邮编:100081  联系电话:010-68225743  
建议使用 Microsoft IE4.0 以上版本 800*600浏览 如果您有建议请与管理员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