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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桂发祥状告景林祥侵犯商标专用权 一审胜诉
天津网

备受关注的“桂发祥状告景林祥案”5月31日下午在天津市二中院一审宣判。法院认为,被告在麻花包装盒上印制“天津特产十八街麻花创始人范桂林——亲传弟子景志刚执方监制”等字样,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使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定被告停止使用涉案包装物,在《天津日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原告7万元。 
  法院认定 
  景林祥侵犯商标专用权 
  市二中院经过审理,认定了原天津市桂发祥麻花公司及原天津市桂发祥十八街麻花总店注册的“十八街”商标,以及在原告使用过程中被评定为驰名商标的事实。 
  市二中院认定,被告景林祥(天津)麻花食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4月23日,其麻花产品使用的商标为“景林祥”“景氏桂林祥”,在其麻花包装盒上,印有“正宗天津麻花”“津门一绝”以及“天津特产桂发祥十八街麻花创始人范桂林——亲传弟子景志刚执方监制”等字样。 
  市二中院认为,“十八街”为我国上世纪中期河西区东楼一带的地名,“十八街麻花”是“津门三绝”食品之一。本案争议标识中的“十八街”虽曾为地名,但经原告注册为商标并广泛使用,已与原告产品产生唯一指代关系,且与“桂发祥”文字排序组合为商标,更具有特定的显著性。被告在相同商品包装盒显著位置印制上述字样,直接使用了原告的商标。虽然被告采用了叙述某种事实的形式,但其叙述的内容突出表示了自己的商品直接与原告的商标及商品具有实质性关联,以使公众相信被告产品与原告的产品具有相同的品质,甚至比原告的品质更好。“被告利用原告商标及商品的知名度来销售自己的商品,混淆了商品来源,造成相关公众识别选购商品的困难。” 
  基于此,市二中院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因此,作出如上判决。 
  创始人之争 
  仅属商业史实之争 不属法院裁决范围 
  关于赔偿数额,在原告索要的35万余元里,除去为维权支付的3万余元,有31万余元是他们认定的被告侵权带来的损失。之所以如此认定,原告称是调查而来:涉案的三个规格麻花平均售价为29.6元,生产能力方面估计每天需用500斤面粉,以被告已生产一个月的销售收入计算得出上述数额。由于原告不能提供因侵权所遭受的损失情况,被告也没提供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法院综合考虑侵权行为发生的范围、时间、所造成的影响以及侵权人的主观过错、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了7万元的赔偿数额。 
  对于原告、被告一直纠结的“桂发祥十八街”麻花创始人之争,法院称“无论是原告主张的刘老八,还是被告主张的范桂林,均属商业史实之争,不属于人民法院的裁决范围。”
  新闻背景 
  景林祥被指傍名牌 
  位居“天津三绝”之一的桂发祥十八街麻花是享誉全国的知名商品。今年春节前,正值销售旺季,天津市桂发祥十八街麻花总店有限公司将新对手景林祥(天津)麻花食品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称景林祥在麻花包装盒上印制“天津特产十八街麻花创始人范桂林——亲传弟子景志刚执方监制”等字样是“傍名牌、搭便车”,因此,诉求景林祥在登报赔礼道歉的同时,赔偿其各项损失35万余元。 
  此举给景林祥带来了不小的打击。据景林祥方面介绍,公司在2009年9月投入生产,而在同年11月投放在华润万家超市的产品就被下架,也就是说,景林祥还没挣着钱先吃了官司。但是,景林祥并没有被动挨打。他们向媒体报料,讲述自己的理由,高调应诉。对此,桂发祥方面颇为反感,他们认为景林祥的创始人景志刚是在借机炒作。而景林祥的高调理由,同时也是桂发祥认为其炒作的重要原因是,景林祥的创始人景志刚自称是桂发祥创始人范桂林唯一的徒弟,且有师徒合同为证。 
  一方是知名老字号,另一方的创始人景志刚是在这家老字号中成长起来的前人大代表、前任工商河西分局副局长,双方不仅各说各理,还再次引出桂发祥创始人之争——桂发祥方面表示创始人为刘老八,而并非景林祥方面所说的范桂林。不管是否存在被炒作的愿望,此案一直备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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